江西4家农商行违法遭罚 虚报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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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催收,后有“反催收”多部门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今年来,面对恶意逃废债数量抬头,全国各地的金融整治部门、公检法部门都纷纷加入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中,并适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追究逃废债失信人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上饶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饶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14号)显示,江西德兴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德兴农商行”)、江西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鄱阳农商行”)、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婺源农商行”)、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弋阳农商行”)均存在虚报涉农、小微企业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上饶监管分局决定对上述4家农商行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天眼查显示,江西德兴农商行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3.14亿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上饶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8.93%。 

 

江西鄱阳农商行成立于1999年6月20日,注册资本2.90亿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鄱阳县泽浩建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4.97%。

 

江西婺源农商行成立于2002年4月9日,注册资本3.13亿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上饶县五府岗茶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3.64%。 

 

江西弋阳农商行成立于1993年11月9日,注册资本2.35亿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浙江希泽服饰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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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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