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保监会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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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0》:我国保险业面临七大风险

9月28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分别从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公司治理风险、新兴风险等七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方面,对2019年乃至当前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进行深入剖析。

9月30日消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健全我国业风险处置机制,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的基本原则,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使用合格的资本和债务工具,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

 

二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计算方法及达标要求。

 

三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以及可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工具和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合格标准。

银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需“持证上岗”

9月28日,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四是明确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扣除项,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持有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资本扣除作出了规定。

 

五是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损失吸收能力的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六是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是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时限等内容。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附属公司若被认定为处置实体,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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