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需“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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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贝壳研究院“5号院LIVE”沙龙在线上举办,本期沙龙主题为“新格局下的新考验”,会上同步发布了2020年楼市三季度系列报告。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9月28日,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0》:我国保险业面临七大风险

9月28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分别从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公司治理风险、新兴风险等七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方面,对2019年乃至当前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进行深入剖析。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征求意见稿》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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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保监会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9月30日消息,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处置机制,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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