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12年终被抓!太康一信用社主任挪用资金800万元,案发后夫妇俩躲北京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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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央行提示: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近年来,老百姓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财富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金融产品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一些人被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蒙骗,以致遭受经济损失。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主要负责人近日发布提示称,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保本高收益”往往是金融诈骗。

潜逃近12年后,原太康县城市信用社主任冯某伏法。

 

2019年10月11日,冯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抓获,后押解回周口太康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将这起20年前发生在太康县城市信用社的违法案件揭开。

 

经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冯某在担任太康县城市信用社主任期间,安排该社会计将太康县城市信用社资金以和拆解名义,汇至冯某个人账户三笔,共计800万元。后来,冯某将800万元交其妻宋某梅做生意使用。

 

1999年3月,周口地区人行组织对太康县城市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检查,继任太康县城市信用社主任的郭某找冯某核实上述款项的情况,为了应付清产核资检查,冯某和郭某沟通后,安排宋某梅到太康县城市信用社,在郭某的安排下将上述800万元补办成为郑州市新元电器有限公司贷款手续三份,并将其中的500万元由拆借科目调整为贷款科目,300万元直接补办为郑州市新元电器有限公司贷款。

 

后冯某、宋某梅陆续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2002年11月30日进行借据变更,贷款方变更为郑州市新元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周口鑫元商贸有限公司,又归还部分利息。目前,三家公司均处于执照吊销状态。

 

经统计,涉案800万元共计归还本金40万元,利息275.69万元,以上共计315.69万元。以后再无还本付息记录。在案件审理中,二被告人家人代为退赔挪用资金款10万元。

 

为何这起案件发生近20年,直至近期才被法院判决?判决书揭晓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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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被告人冯某供述,其从1992年至1998年初在太康县城市信用社任主任,然后调到郑州广发经七路支行上班,2007年辞职。其和妻子宋某梅是2007年没有能力还款了,听说原来的太康县城市信用社副主任郭某出事了,怕涉及到,就一起躲起来了。

 

这一躲,就躲了12年之久。2007年7月,冯某夫妇离开郑州后去北京打工,直到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宋某梅供述,其做生意的时候,资金不够就给冯某要,要多少想不起来了,补办贷款手续之前已经使用多少金额也记不清了,补办贷款手续的时候才知道。

 

据太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冯某、宋某梅挪用资金一案立案时间为2007年7月24日。直至当事人冯某夫妇归案,这一案件才得以审理。

 

由于犯案时间久远,部分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郭某、宋某梅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太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太康县城市信用社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同业拆借等名义将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挪用至其个人账户,几经周转,由其妻子被告人宋某梅进行营利活动,后因为清产核资的原因补办成宋某梅所经营公司的贷款,偿还部分本息后,相关公司被注销,无力偿还,遂外逃。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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