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频频表态,大型科技公司创新风险犹在,后续监管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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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净值化转型提速 首批108条产品估值结果正式“出炉”

备受关注的信托产品估值结果正式“出炉”,11月2日,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官方微信发布的信息,10月30日,中国信登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估值中心”)联合试发布首批中债-中信登信托资产估值,首次发布估值结果的信托资产97只,涉及估值结果108条。

自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语惊四座,直言是当铺思想,称巴塞尔协议是“老人俱乐部”,在金融行业引发巨大争议后,关于大型科技公司的创新风险及后续监管思路一直是热议话题。作为金融行业的创新者和改变者,大型科技公司如何影响传统金融业?带来了怎样的问题与风险?又该如何完善健全大型科技企业创新监管框架?

 

监管层或已在酝酿答案。据证监会发布,11月2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监管约谈。

 

与此同时,11月2日,央行行长易纲也再度重磅发声,在肯定金融科技和大科技公司带来效率提升、降低成本等优势外,也提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极大挑战。后续如何在技术带来的便利与风险中,让金融服务更安全,将是央行高度关注的重要命题。

 

频繁表态大型科技公司创新风险

 

据21财经报道,11月2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数字经济中的央行角色”主题会议上,央行行长易纲就大型科技公司和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金融产业新趋势、消费者隐私保护等问题再次表态。

 

会上,易纲表示,金融科技和大科技公司带来了效率的提升,降低了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部分。同时,大科技公司和传统商业银行也有竞争,大科技公司有更大能力直接触及消费者和潜在客户,风险管理能力强,比起传统银行拥有很多优势。

 

在易纲看来,大科技公司显著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服务需求有所改善,如移动支付和二维码等技术的普及,已经改变了游戏规则。有一个必须关注的新趋势是:已经有不少传统金融机构开始与大科技公司合作,利用后者的数据优势开展金融服务,提供信贷给企业,提高风控水平。

 

不过,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的另一面,易纲也强调,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极大的挑战。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针对大型科技公司在数据方面的优势以及风险,易纲近期频频发言。就在10月21日举办的2020论坛上,易纲还提出,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分布式、电子商务“ABCDE”金融科技应用中,大数据是最重要的,既是所有科技的支点,也是金融服务的基础。在金融科技领域,谁占据流量,谁就有数据;谁有数据,谁就有客户;如果客户有黏性,谁就可以持续拥有数据。因此,大型科技公司在数据占有、数据运用、数据存储方面越来越有优势。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的运用,已经在推动整个金融业向数字化方向转型。

 

不过,易纲也提出,推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也愈发重要。要注意的是,金融科技虽大大提高了金融可得性,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便利性,但同时也造成了数据鸿沟。

 

针对易纲最新发言,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主要释放了对大科技公司重点关注的信号,此后或将对大科技公司方面加强监管。在她看来,大型科技公司发挥的作用需要辩证看待:一方面,大科技公司创新能力强、科技基因根深蒂固,确实能够对传统金融产生助益;但另一方面,大科技公司在金融业务中牵扯过多,容易反客为主产生监管套利,这不仅仅是在国内,更是一个国际化、全球化的议题。

 

“监管肯定了金融科技创新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方面的作用,但也需要防范其中的风险。未来需要平衡好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称。

 

市场垄断、技术风险犹在

 

何为大型科技公司?为何能成为监管眼中的金融游戏规则改变者?近年来,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从阿里、腾讯、百度、京东等科技公司迅猛发展,且不断向金融领域渗透来看,答案或以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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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在客户数据上,还是在处理技术上,大型科技对我国金融服务生态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是在电子支付领域,推动了我国支付服务深刻变革。但在这一过程中,大型科技公司在资源配置中形成市场垄断、以科技之名行金融之实,甚至出现数据泄露与侵权等一系列风险,引发关注。

 

正如资深学者周矍铄所言,当前,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凭借技术优势掌握大量数据,辅以互联网技术的外部性特征,容易形成市场主导地位,且在资源配置中权力过度集中,并逐步强化为市场垄断。

 

众所周知,金融服务必须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坚持持牌经营原则,严格准入和业务监督管理。周矍铄直言道,若大型互联网企业大量开展金融业务,但却宣称自己是科技公司,不仅是逃避监管,更容易无序扩张,造成风险隐患,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除了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外,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同样不可忽视。周矍铄指出,大型互联网企业不仅掌握消费者的社交、购物、网页浏览信息,而且还掌握其账户、支付、存取款、金融资产持有和交易信息,甚至还可通过面部识别、健康监测等将这些信息与其生物信息紧密关联。一旦保管不当或遭受网络攻击造成数据泄露,稍加分析便可获得客户精准画像,导致大量客户隐私泄露,进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业内也不乏以科技之名行金融之实的案例。苏筱芮进一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当下,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主要有两类风险,一是金融方面风险,以科技之名行金融业务之实,容易积聚底层风险;二是技术方面风险,例如信息安全与客户相关的权益保护等。“个人认为监管当下的策略没有问题,应先制定金控管理办法,把大科技公司先圈起来,之后何时管、怎样管可从长计议,监管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苏筱芮称。

 

券商投行资深人士何南野则认为,因为业务复杂,大型科技公司也容易导致风险集聚和外溢风险,以及创新业务不合法律等合规风险。从目前看,风险外溢及合规性问题都很严重,都需要金融科技公司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将以金控管理为抓手加强监管

 

业内多数认为,当前,大科技公司已经大到不能忽视,金融监管也必须跟上步伐。正如易纲所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仅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压力,也给央行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在技术带来的便利与风险中让金融服务更安全,对央行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就在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还曾强调,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针对金融科技发展中数字化转型、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以及数据鸿沟等问题,易纲曾提出应对思路。包括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易纲强调,要取消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的一些霸王条款,规范集团内部为了商业目的使用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的行为,严防隐私和商业秘密被滥用。此外,明确金融服务牌照管理,明确银行和非银行的业务边界,对相同的金融业务应当有相同的管理措施。

 

谈及后续如何加快健全大型科技公司监管框架,何南野认为,“金融科技的监管主要是监管滞后问题,监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及对新生事物等需要有一个接受和认识的过程,导致监管往往慢一拍”。因此,何南野认为,后续一方面需要监管加强对新事物、新业务的反应性,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同时也需要监管有更大的容忍度,包容更多的金融创新的出现,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度降低金融监管的力度,此外还应积极强化对头部金融控股集团的监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建议还是从制度做起,对标发达国家,我们在顶层设计上确实有提升空间,例如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存在相当差距。”苏筱芮则建议,在完善顶层设计的同时,应加强行业自律、机构自治,打通外部沟通与监督渠道、倾听市场声音。

 

苏筱芮预测道,后续监管或将通过金控管理办法,对大型科技公司进一步加强监管。11月1日,金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现阶段还停留在准入阶段。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中长期,被纳入金控管理的公司,其事中、事后相关管理亦将完善,监管将从前、中、后各个阶段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

 

周茂华则认为,创新是金融业活力之源,但监管缺位容易让金融脱离实体而自我循环,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处理好监管与创新关系,吸取历次金融危机教训与欧美市场发展经验,要避免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在他看来,中国版“监管沙箱”和功能监管应是未来科技监管方向,需要建立包容审慎的金融创新监管体系,强化金融功能性监管原则,坚持持牌经营,穿透式监管,加强监管协调,设置好风险防火墙,切实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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