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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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非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在答记者问环节中,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

 

另外,结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要求。

 

《实施办法》还增加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所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其中,在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方面,《实施办法》与2009年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相比,有着几点不同:

 

《实施办法》在设立的条件中,还明确消费金融公司要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而《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到此方面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指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而在《管理办法》中对于出资人规定是指“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另外《实施办法》中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注资人,应具备条件作出分别规定。

 

其中,金融机构若要当主要注资人,必须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外金融机构又或是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而这一项是在《管理办法》原有基础上新增添的。

 

柒财经旗下柒闻网注意到,《管理办法》中规定,出资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而在《实施办法》并未有所体现,不过提到“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提到,要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此,《实施办法》中未有此规定。

 

此外,若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不用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工作经验及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将非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主要出资人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具备包括: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等。

 

除了前述之外,《实施办法》同样提到,消费金融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另外,《实施办法》还包括,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筹建期为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另外,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实施办法》还明确,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柒闻网了解到,《实施办法》还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进行了规定。

 

另外,《实施办法》还解释了控股股东,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施办法》显示,主要股东则是是指持有或控制非银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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