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银行股东遭点名!两年66名金融机构股东被公开惩戒 哪些红线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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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经营用途贷款资金不得违规流入楼市 若违反立即收回已发放贷款

5月14日,农业银行发布《关于我行经营用途贷款资金用途限定的公告》指出,客户在该行办理的经营用途贷款资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不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购买住宅或商业用房等,以及不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领域和用途。

监管针对金融机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整顿仍在持续加码。5月14日,银保监会公开第三批共1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至此银保监会已分三批公开“点名”了合计66名银保机构股东。

 

 

最新一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背后,涉及的包括辽宁建平农商行、吉林大安农商行、凉山州商业银行等。天眼查显示,第三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中,中新通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装饰”)两家公司均为辽宁建平农商行的股东。其中,前者为该行并列第一大股东,持股17%;后者为该行并列第二大股东,持股约16.33%。此外天眼查显示,江苏装饰还参股了吉林大安农商行,持股约1.46%。

 

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濠吉食品”)也位列最新一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当中。据天眼查显示,濠吉食品为原凉山州商业银行第七大股东。2020年11月7日,四川银行成立,该行是以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和凉山州商业银行两家银行为基础,以新设合并的形式成立的四川省首家省级。而濠吉食品持有的四川银行的股权,已于近日进行了拍卖。今年5月7日,濠吉食品持有的四川银行99970393股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成功,成交价格约1.3亿元。

 

近年来,股东股权整顿工作一直颇受监管注意,2020年7月,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目前已分三批次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合计66名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名单,加大公开惩戒。

 

随着监管加码,银行股权违规乱象也逐渐被揭开。哪些股东“踩红线”行为被监管重点关注?

 

信托公司频现“打官司”讨债 信托风险资产化解迫在眉睫

5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已有包括国民信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安信信托、新华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将相关机构告上法院,要求个人、企业尽快还清本金及逾期欠款,此举反映了信托公司化解风险的迫切。在分析人士看来,除了上述“讨债模式”外,信托公司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厘清信托公司权责探索多模式化解风险。

根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第三批最新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编制提供虚假材料;四是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信托公司固有资金或信托资金;五是拒不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六是违规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

 

结合前三批公布的股东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来看,“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违法违规行为“重灾区”,三批公布信息中均有提及。此外,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关联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等“踩红线”行为也引发监管重点关注。

 

股权违规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乱象的根源之一,谈及银行股权违规行为对银行造成的危害,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指出,部分违规股东利用银行股东身份谋取不当利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套取或挪用银行资金,干预银行正常经营决策为自身牟利,通过非法资金入股银行,达到洗钱的目的,容易危害银行运行安全。

 

而对于“暗度陈仓”的股权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也进一步抬高违法成本,前期执法中就有银行领到相应罚单。比如2020年6月,辽宁建平农商行因主要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等9项违规被辽宁朝阳银保监分局处罚200万元。

 

通过采取监管措施,监管整治工作也取得积极成效。据银保监会官网4月28日披露,银保监会持续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过去两年来,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依法对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1.4亿元。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聚焦重点机构重点问题,加强处置处罚和公开披露,持续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

 

“当下中小银行机构股权管理的监管思路,总结起来就是:股东穿透看实质、持续监管重执行、打黑除恶不姑息、风险隔离防扩散、群防群治促监督。”廖鹤凯如是说。他表示,最近两年的监管在总结了过去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系统化的管控规则,坚决遏制严格打击银行股东违法违规情况,形成了严格监管长期化、严格执法不姑息的有效预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长期稳定发展建立良好基础,有效地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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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重磅裁定: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不予执行!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 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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