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公司可单独申报北京监管试点二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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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北京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征集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创新应用项目(第二期)的公告》。北京对第二期项目征集要求做出部分微调。根据公告,项目申报的主体既可以是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金融科技企业。此外,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上海、深圳等全国6个城市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创新应用项目(第一期)的征集工作,也将有望于近期正式启动,且项目的申报条件同北京第二期要求基本一致。

 

本次微调最显著之处在于,金融科技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可以独立申请项目,而不用必须“搭伙”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伙伴。即在本次公告的征集要求中“项目申报主体可以是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金融科技企业”。对此,一位接近监管方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可以金融机构带Fintech企业,也可以Fintech企业带金融机构,还可以Fintech企业独立申请。”

 

4天前,即3月23日晚间,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曾发布关于第二期项目申报的征集条件,当时关于项目申报主体的要求,与第一期时基本一致。即金融科技企业如果作为申报主体的,必须联合至少一家持牌金融机构共同申报。

 

据北京金融监管局介绍,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可于4月7日(星期二)15:00前以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jrkjc@jrj.beijing.gov.cn 。此前已通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西城区、海淀区、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等单位申报的,无需重复申报。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与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官方公号发布的第二期项目申报征集条件,内容基本一致。即强调第二期项目申报必须具有“业务普惠性”、“技术创新性”、“风险可控性”及“需监管支持”等4项特点。项目在技术应用、产品结构等方面,需具有全国首发首创、原创性强的特点。

 

具体而言,“业务普惠性”指项目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支持科创、民营、小微发展,支持社会民生改善,经济效益成效,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技术创新性”指项目在技术应用、产品结构或服务方式中的创新,全国首发首创、原创性强。“风险可控性”指在以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为基本前提下,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安排,项目具有详尽的风险处理预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监管支持”则指项目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引领,可复制、可推广,或业务创新在当前监管体制下无明确监管细则。

 

在央行支持指导下,北京于2019年年末宣布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1月14日,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第一批)6个项目,北京进行了公示。3月17日,北京金融监管局宣布,北京监管沙箱第一批创新应用项目完成登记入箱,同时启动第二批项目的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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